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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珠宝联合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亚洲珠宝联合会”,葡文名称为《Uniao dasjoalharias da asia》,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jewelry Dealers of Asia”。

  第二条 本会的存续不设期限,会址设于澳门菏兰园大马路95号C地下。 为贯彻其宗旨,本会可在其认为有需要及适宜时,将办事处迁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其它地方,并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设立分支机抅、办事机构或其它形式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会为不牟利社团,宗旨为硏究、鉴赏和保护亚洲各国珠宝珍藏品,架设与各国珠宝商和珠宝收藏家沟通的桥梁,增进相互了解、交流、友谊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性和区域性同类组织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互动;团结和联络在中国内地及亚洲其它国家,以及澳门、香港和台湾等地区的珠宝商和珠宝收藏家并为其提供协助与服务;推动和开展有关研讨、培训、交流、联谊、论坛、会展、珠宝珍藏品的鉴定与交换及相关考察活动;出版推介本会宗旨、世界著名珠宝收藏家的藏品集和收藏论著 的书籍与刊物;传递世界各国珠宝行业最新信息和动态。

第二章 组织、职能与动作


  第四条

  1)本会组织机构有:
   a) 会员大会;
   b) 理事会
   c) 监事会

  2)本会各组织机构由大会选举产生,每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完全享有权力的所有基本会员组成,决定及讨论本会一切会务,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及秘书若干名,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七人。

  2)会员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由会长于开会前两星期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通知全体会员。

  3)在特殊情况下,经半数以上基本会员联名要求,可召开会员特别大会。

  4)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a)确定本会活动的总方针;
   b) 选举领导机构成员;
   c) 通过本会章程的修改;
   d) 审议和通过每年工作报告、理事会帐目和监事会的意见书;
   e) 决定其他重大事情。


  第六条

  1)理事会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最少三人,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2)理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会晤、活动计划、提交每年工作及财政报告,执行会员大会之所有决议。

  3)理事会职权有:
   a) 确定和领导本会的活动;
   b)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c) 执行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和内部规章;
   d) 决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
   e) 审定基本会员入会资格并向会员大会提名荣誉会员人选;
   f) 代表本会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为或签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内代表本会,而不论是原告或被告;
   g) 聘用和解雇本会专职人员及指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h) 草拟年度报告和帐目;
   i)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4)理事会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处、财政处、联络处、交流处和综合处等部门。

  5)理事会主席得行使下列职权:
   a)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b) 代表本会。


  第七条


  1)监事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监察理事会之运作,查核帐目及提供有关意见,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监事若干名,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过九人。

  2)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a) 检查理事会之财务;
   b) 审查本会之帐目;
   c) 当理事会之行为令监事会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问题时,有权要求特别召开会员大会处理之。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八条

  1)会员分基本会员和荣誉会员。基本会员又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2)任何从事珠宝行业并具有一定鉴赏能力及赞同本会宗旨者,有两名基本会员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并缴交入会基金便可成为个人会员。

  3)任何赞同并致力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实体,经理事会通过,并缴交入会基金便可成为团体会员。

  4)经理事会提议并有全体大会通过,可委任有特殊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珠宝鉴赏家和珠宝业组织等担任本会顾问、荣誉或名誉领导职务及成为本会荣誉会员。上述自然人和法人无须缴交会费。


  第九条 凡会员因违反及不遵守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经理事会决议后,得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可出席会员大会,并有发言权、提名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一切权益,并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入会基金及其他应交费用,遵守会章和内部规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致力于发展本会会务及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二条

  1)任何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内部规章,将受到下列处分:
   a) 口头警告;
   b) 书面批评;
   c) 暂停会员权利最高六个月;
   d) 开除回籍。

  2)下列情况均得以处分:
   a) 作出损害本会之良好声誉之行为或严重危害本会利益者。
   b) 应各部门成员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人生攻击者;
   c) 利用本会名义与职权,而谋取私利者。
   3)任何处分案,理事会必须先让犯错者进行自辩,在根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由大会投票决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

  1) 会员之入会基金;
  2) 开展会务活动或提供其他服务所得收入;
  3) 对本会的资助及捐献。


亚洲珠宝联合会 《入会基金标准及汇款办法说明》

  一、基金收支原则

   1、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用之于联合会办公、服务费用。

   2、首届理事会不采用会费制,而采用“入会基金制”。

   3、入会基金在入会时交纳,交了入会基金后,四年内不需交会费。

  二、会费及有关牌、证管理

   1、个人会员入会基金为人民币500元/年,颁发《国际会员证》。

   2、团体会员入会基金为人民币1000元/年。颁发《团体会员证》及镀金铜牌。

   3、理事、理事单位入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注:大陆会员按人民币交纳会费,国际会员按美元交纳会费),颁发《国际会员证》、《理事证书》及镀金铜牌。

   4、常务理事入会基金照有关规定收取,颁发《国际会员证》、《常务理事证书》及镀金铜牌。

   5、副会长入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颁发《国际会员证》、《副会长证书》及镀金铜牌。

   6、会长入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颁发《国际会员证》、《会长证书》及镀金铜牌。

  三、奖励 对联合会组建及成立后的会务活动有贡献者,根据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四、入会基金可直接邮寄亚洲珠宝联合会广州代表处或汇入下列银行帐户。

   帐户名称:澳门亚洲珠宝联合会广州代表处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东城支行

   帐 号:0302014210001699

 亚洲珠宝联合会广州代表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路739号广东地质大厦306室

 邮编:510080

 电话/传真:020—87600340  87652997

 联系人:成大均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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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亚洲珠宝联合会 亚洲珠宝联合会广州代表处 主办 中国翡翠协办和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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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600340 传真:(020)87652997
中国翡翠电话:0773-5839443 传真:0773-5858533 邮箱:cuilong@sohu.net